第七條 《檢測機構資質證書》應當注明檢測業(yè)務范圍,分為正本和副本,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式樣,正、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第八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。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,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(xù)。
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下列行為的,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時,經原審批機關同意,不再審查,資質證書有效期延期3年,由原審批機關在其資質證書副本上加蓋延期專用章;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原審批機關不予延期:
?。ㄒ唬┏鲑Y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;
?。ǘ┺D包檢測業(yè)務的;
(三)涂改、倒賣、出租、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;
(四)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,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損失擴大的;
?。ㄎ澹﹤卧鞕z測數(shù)據(jù),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。
第九條 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后,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,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根據(jù)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(jù)職權,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的,可以撤回相應的資質證書。
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、倒賣、出租、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。
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變更名稱、地址、法定代表人、技術負責人,應當在3個月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(xù)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規(guī)定的質量檢測業(yè)務,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。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。
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發(fā)生爭議的,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,復檢結果由提出復檢方報當?shù)亟ㄔO主管部門備案。
第十三條 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(zhí)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(jiān)理單位監(jiān)督下現(xiàn)場取樣。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,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。
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(yè)務后,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。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、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,并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。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(jiān)理單位確認后,由施工單位歸檔。 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報告中應當注明見證人單位及姓名。
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,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。
第十六條 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檢測機構。